本法規規定,在用于收割前作物的農藥制劑中,作為惰性成分(緩沖劑)使用的醋酸銨的殘留量不得超過15%,這一要求可免除。Exponent Inc.,康涅狄格大道1150號,華盛頓特區1100室,郵編20036,代表Gowan Company LLC.,370 South Main Street,Yuma,AZ 85364根據《聯邦食品、藥品和化妝品法》(FFDCA)向EPA提交了一份請愿書,請求豁免公差要求。這一規定消除了對醋酸銨殘留物建立最大允許水平的需要。